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鸡西市鸡冠区聚丰物资经销处,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五交化大楼后院。
经营者:徐永珍,女,住鸡西市鸡冠区。
被申请人:鸡西天盛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梨树区石磷新建委。
法定代表人:徐昌伟,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鸡西市鸡冠区聚丰物资经销处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鸡西天盛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向阳支行开户的,行号XXXX,账号XX×××XX内存款152491.50元。徐永珍以其名义存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鸡铁支行,账号XX×××XX内存款200000.00元,为鸡西市鸡冠区聚丰物资经销处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义务,为了便于本案的执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鸡西天盛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向阳支行开户的,行号XXXX,账号XX×××XX内存款152491.5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徐永珍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鸡铁支行,账号XX×××XX内存款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282.00元,由申请人鸡西市鸡冠区聚丰物资经销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