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明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廷玺,贵州顺世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立,贵州顺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凤冈县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迎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573344791J。 法定代表人:施克健,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陈明辉与被告凤冈县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陈明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安宣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罗成进 书记员陈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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