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州南浔天恩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伍林路南侧8号。
法定代表人:潘彩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芳,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州市南浔海欣建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经济开发区强华西路2555号D区板材行业16幢033、035号。
经营者:潘海荣,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琪勤,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一,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潘海荣,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琪勤,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一,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湖州南浔天恩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市南浔海欣建材商行、潘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湖州南浔天恩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南浔天恩木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州南浔天恩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3401元,合计诉讼费3451元,由原告湖州南浔天恩木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