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继芳,女,汉族,现住阳泉市。 被执行人:田旭强,男,汉族,河北省赞皇县人。 被执行人:王会丰,男,汉族,河北省赞皇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和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和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旭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田旭强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680.6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建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邵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