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苏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法定代表人:林华,职务经理。
被告:于涛,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审理经过
原告乌苏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乌苏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乌苏市精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