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祝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余宗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廖秋明,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雨与被执行人余宗顶、廖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皖0203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5454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718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8月5日、11月3日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仅有少量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路222号柏景湾桦景轩4幢C1102室房产,并向首封法院(无为市人民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2020年11月11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形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表示认可,故我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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