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营市恒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沂河路北滨州路东海丽园小区B1楼3楼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04988919。 法定代表人:徐红军,经理。 被告:李长河,男,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东营市恒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长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东营市恒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恒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营市恒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营市恒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董俊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昭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