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郝彬,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庆军,男,该司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邢金付,男,****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高唐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邢金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中,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邢金付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鲁1526执6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