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锡伟,男,布依族,1990年10月29日,贵州省人,住独山县。
被告:芩茜,女,布依族,1993年10月25日,贵州省县人,住贵州省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韦锡伟诉与被告芩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韦锡伟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锡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韦锡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7元,由原告韦锡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