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瓮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邹德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瓮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邹德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邹德忠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XXXX@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81.3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德舜 审判员  杜 坤 审判员  杨 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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