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燕秋,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儋州市。
被告:李素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孙绍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与华商大道交叉口北2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MA456BKD5E。
法定代表人:孙绍信。
被告:孙绍信,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唐燕秋诉被告李素花、孙绍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孙绍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唐燕秋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唐燕秋撤回起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燕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