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华蓥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11681742294423W,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华蓥广场B区一楼。
法定代表人:谢加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杰,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华蓥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透平,女,生于****年**月**日,汉族,华蓥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告:杜孝军,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华蓥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孝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华蓥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华蓥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蓥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武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