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买买提江·艾合买提,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韩明明,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审理经过
原告买买提江·艾合买提与被告韩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买买提江·艾合买提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买买提江·艾合买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买买提江·艾合买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买买提江·艾合买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阿布都热扎克·卡德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阿依古丽·艾克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