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皇岛殿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山水天域小区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MA0A0ATN62。
法定代表人:付殿国,总经理。
被告:赵秋丽,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北戴河区。
审理经过
秦皇岛殿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秋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秦皇岛殿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秦皇岛殿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