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以辉,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清、吴杰,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建,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以辉诉被告张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以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以辉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3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被告张建承接宿迁市夜蒲KTV装修工程后雇佣原告等11人(于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30日)在该处从事装修工作,原告按照约定完成被告安排的工作,2021年2月24日,被告与原告结算,被告欠原告3900元工资,被告承诺2021年3月12日前结清工资,至今未结清。原告认为,原告按照约定完成被告安排的工作,被告应当支付报酬,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张建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张以辉主张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原告张以辉为被告张建提供劳务,原告与被告约定,被告于2021年3月12日前向原告支付3900元。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付款,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39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以辉支付3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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