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薛x,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xx、高x,系该社员工。
被告:段xx,住大城县。
被告:王xx,住大城县。
被告:段x,住青县。
审理经过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段xx、王xx、段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972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