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小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学林,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康康,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欧堡利亚园林景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3802号19幢一楼115室。

法定代表人:王长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辉,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审理经过 原告马小龙诉被告上海欧堡利亚园林景观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诉称 马小龙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上海欧堡利亚园林景观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马小龙款项845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4560元为基数,自起诉立案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计算所得);2、诉讼费用由上海欧堡利亚园林景观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份起,马小龙陆续组织劳务人员及自有挖掘机等设备为上海欧堡利亚园林景观集团有限公司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万达广场景观园林工程提供劳务服务,双方核对劳务清单后,上海欧堡利亚园林景观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韩磊代表上海欧堡利亚园林景观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确认工作量,马小龙多次催要,但上海欧堡利亚园林景观集团有限公司迟迟不予支付款项,为维护马小龙合法权益,提出诉讼,望判若所请。

被告辩称 上海欧堡利亚园林景观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其所在地的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中上海欧堡利亚园林景观集团有限公司与马小龙无任何合同关系,根据马小龙提供的资料,应该将案由定为机械租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院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海欧堡利亚园林景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故对于马小龙与上海欧堡利亚园林景观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马小龙主张,其从事劳务及机械施工的地点为东营市东城万达广场,其合同履行地位于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划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马小龙主张为劳务合同纠纷,上海欧堡利亚园林景观集团有限公司主张为机械租赁合同纠纷,即双方均认可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东营市东营万达广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海欧堡利亚园林景观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足,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上海欧堡利亚园林景观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欧堡利亚园林景观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康树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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