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汉东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西湖吴家山长青苑小区(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17997020N。
法定代表人:张少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汉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汉市汉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东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汉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东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东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东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