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贾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玉,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奎屯普天果蔬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园二环路2号。
法定代表人:石新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汪凤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蔡洪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贾健因与被申请人奎屯普天果蔬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汪凤玲、蔡洪健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0)新40民终1787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贾健于2021年8月26日自愿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贾健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贾健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