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惠宾路1号楼1-12号(万达广场金街物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068306567P。
负责人:胥盈,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哲,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韩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与被告韩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理查明: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故原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立案审查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请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