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某,文,住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某,住磐石市。
被告:王某,住磐石市。
第三人:磐石市牛心镇北石村大黑崴子屯三组。
负责人:王某,组长。
第三人:磐石市牛心镇北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薛某。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第三人磐石市牛心镇北石村大黑崴子屯三组、磐石市牛心镇北石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柳某、被告王某、第三人磐石市牛心镇北石村大黑崴子屯三组的负责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磐石市牛心镇北石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某将四块土地(原为0.14公顷)现为0.384公顷土地如数返还给孙某;2.王长和赔偿经济损失17,280.00元。事实和理由:在1996年2月19日春节前必须完成的农村二轮土地承包中,以孙某和她丈夫柳树森为代表的农户4口人共取得十块1.388公顷承包地,享有30年不变的二轮土地承包权,个人耕种到1999年,因其丈夫柳树森突然病逝,时任社主任姜福林擅自在十块土地中,将其中2口人五块0.694公顷土地抽回,将其中0.424公顷土地补分给丁宝祥和陈培喜,在2007年两家已经如期如数返还给了孙某,将剩余0.27(0.694--0.424)公顷分给了王某,而0.27公顷土地中有一块0.13公顷土地种植了林木,这0.13公顷“林地”,与王长江0.25公顷种植林地、姜福林0.13公顷种植林地、孟凡成0.13公顷种植林地、王国忠0.1公顷种植林地等五户分别享有的林木林地合成一块林地,以王长江名义于2005年1月11日办理了一本共有林地的林权证。2007年8月24日孙某和女儿柳某,与王长江、王某、姜福林签订协议书,同时以移交编号:A2200180323号林权证书的形式,将三户(家)0.51公顷种植林地返还给孙某,而且地上林木作价后一并卖给了孙某,至此,王某将其耕种0.27公顷土地中所包含的一块林地0.13公顷,已经如约如数地返还给了孙某。该协议书没有关于(不涉及)0.27公顷中剩余四块0.14公顷土地如何移交的内容。2007年5月24日在(2007)磐民一初字第437号民事调解书中孙某与王某双方达成“王某于2008年1月1日将争议的四块0.14公顷土地承包经营权返还给孙某”的协议;2008年9月3日(2008)磐民执字第19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的标的物边界(框)四至不清,无法执行。”因此,四块原计数0.14公顷土地被王某非法耕种至今未曾返还给孙某;2018年11月07日磐石市人民政府向孙某依法颁发了吉(2018)磐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享有编号为052887的顺序码,不但解决了四块土地没有边界四至(或者说原来双方对边界四至争议不清)问题,而且还为四块土地叫准了名称,设定了代码,测量出准确的地块面积,原本0.14公顷的四块“母地”,现在是四块“母地”加上“孳息地”(连年扩大开垦地边荒草地和地头磨牛地,而新增长的耕地)已经增加到0.384公顷土地,其实际地况如下:(1)代码为2202841052070300590号门前地,实地面积0.39小亩,核0.026公顷,边界四至是:东至荒地,西至荒地,南至沟渠,北至荒地。(2)代码为2202841052070300362号下水库地,实地面积1.75小亩,核0.117公顷,边界四至是:东至周清祥地,西至姜福生地,南至姜福春地,北至王某地。(3)代码为2202841052070300086号老薛大坡地,实地面积1.63小亩,核0.109公顷,边界四至是:东至道路,西至荒地,南至孙某地,北至王国忠地。(4)代码为2202841052070300309号老于地,实地面积1.98小亩,核0.132公顷,边界四至是:东至林地,西至华玉国,南至荒地,北至林地。上列四块土地实地面积是(0.39+1.75+1.63+1.98)5.75小亩,核0.384(0.026+0.117+0.109+0.132)公顷。综上所述:王某返还一块0.13公顷林地,与还需返还四块0.14公顷土地,即不重合,也不矛盾。根据“孳息地”的属性随“母地”的性质而确定的原则,2007年时的0.14公顷土地,如今拓荒成0.384公顷土地了。因此,王某应予返还给孙某的土地是四块0.384公顷,不再是四块0.14公顷。
被告辩称
王某辩称,1.孙某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王某经营的土地属于在集体经济组织合法取得,并取得《农村上地承包经营权证》,经磐石市人民政府核准确权。孙某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2.孙某的赔偿请求更是没有法律依据,王某没有侵权行为,何来的赔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事不再议原则,孙某已经多次请求返还地为由进行诉讼(2020)吉0284民初198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2020)吉0284民初2595民事裁定撤回起诉。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起诉,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保护司法制度的公正,不能让其浪费司法资源不得重复诉讼。一事不再理。
第三人述称
磐石市牛心镇北石村大黑崴子屯三组述称,1.孙某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王某经营的土地属于在集体经济组织合法取得,并取得《农村上地承包经营权证》,经磐石市人民政府核准确权。孙某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2.孙某的赔偿请求更是没有法律依据,王某没有侵权行为,何来的赔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事不再议原则,孙某已经多次请求返还地为由进行诉讼(2020)吉0284民初198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2020)吉0284民初2595民事裁定撤回起诉。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起诉,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保护司法制度的公正,不能让其浪费司法资源不得重复诉讼。一事不再理。
磐石市牛心镇北石村村民委员会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在1996年2月19日春节前必须完成的农村二轮土地承包中,以孙某和她丈夫柳树森为代表的农户4口人共取得十块1.388公顷承包地,享有30年不变的二轮土地承包权。孙某与王某因其中有四块0.14公顷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纠纷。2007年5月24日在(2007)磐民一初字第437号民事调解书中孙某与王某双方达成“王某于2008年1月1日将争议的四块0.14公顷土地承包经营权返还给孙某”的协议;2008年9月3日(2008)磐民执字第19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的标的物边界(框)四至不清,无法执行。”王某耕种至今未曾返还给孙某。2018年11月07日磐石市人民政府向孙某依法颁发了吉(2018)磐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将以下四块双方争议的耕地确认给孙某。具体地块如下:(1)代码为2202841052070300590号门前地,实地面积0.39小亩,核0.026公顷,边界四至是:东至荒地,西至荒地,南至沟渠,北至荒地。(2)代码为2202841052070300362号下水库地,实地面积1.75小亩,核0.117公顷,边界四至是:东至周清祥地,西至姜福生地,南至姜福春地,北至王某地。(3)代码为2202841052070300086号老薛大坡地,实地面积1.63小亩,核0.109公顷,边界四至是:东至道路,西至荒地,南至孙某地,北至王国忠地。(4)代码为2202841052070300309号老于地,实地面积1.98小亩,核0.132公顷,边界四至是:东至林地,西至华玉国,南至荒地,北至林地。上列四块土地实地面积是(0.39+1.75+1.63+1.98)5.75小亩,核0.384(0.026+0.117+0.109+0.132)公顷。王某对第一块地的权属有异议,认可后三块地确权给孙某。
上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行政判决书》《民事判决书》《限期执行通知书》《仲裁裁定书》《土地流转合同》等主要证据记录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争议的四块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三块地认可确认到孙某名下,现由王某耕种,另一块地存在争议暂不处理,故孙某要求王某返还0.384公顷耕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但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有效证据证明,本院无法支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于2022年1月1日将确认在孙某名下的0.358公顷耕地承包经营权返还给孙某(1)代码为2202841052070300362号下水库地,实地面积0.117公顷,边界四至是:东至周清祥地,西至姜福生地,南至姜福春地,北至王某地。(2)代码为2202841052070300086号老薛大坡地,实地面积0.109公顷,边界四至是:东至道路,西至荒地,南至孙某地,北至王国忠地。(3)代码为2202841052070300309号老于地,实地面积0.132公顷,边界四至是:东至林地,西至华玉国,南至荒地,北至林地。];
二、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