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文昌金椰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东郊镇。
法定代表人:黄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大兴,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海口椰芝岛热带果蔬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法定代表人:虞群。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昌金椰坊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椰芝岛热带果蔬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琼0105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海口椰芝岛热带果蔬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文昌金椰坊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货款470245元(迟延履行利息另计),执行费6953.68元,共计477198.68元(迟延履行利息另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海口椰芝岛热带果蔬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民政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海南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通过传统查询渠道向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进行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已不在该处,被执行人在该处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四、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关于被申请执行人有承压蒸汽工业锅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海南省海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锅12琼B****(15)、锅12琼B秀****(12)《特种设备适用登记证》载明该锅炉的使用单位为海口椰芝岛热带果蔬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无法确定海口椰芝岛热带果蔬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对该锅炉具有所有权,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放弃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
五、已向被执行人海口椰芝岛热带果蔬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口椰芝岛热带果蔬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 判 长 杨 衢
审 判 员 黄少平
审 判 员 刘 倩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吴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