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机构:审判管理办公室。
被执行人:魏巍。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黑7104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魏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非法所得人民币7300元。被执行人魏巍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黑龙江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魏巍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婚姻和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魏巍无固定经济来源,无可供执行房产和车辆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魏巍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合议庭评议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先杰
审 判 员 赵明伟
审 判 员 丁慧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于海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