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聊城市佳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站前街一诺林花小筑8幢商业1S-7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强,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风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聊城市佳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聊城市佳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