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4、15、16、37、41、44、45、46、54、58、59层。 法定代表人:丁新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正,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郝晓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平定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郝晓峰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田静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郭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