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红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乐,四川天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建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周喜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红群与被告周建清、周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陈红群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红群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陈红群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