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东风大道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8859750138Y。 代表人:龙绪广,系该行行长。 被告:吴银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与被告吴银初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即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送达了交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未能在限期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邵振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