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木克提·木合甫尔,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伊宁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夏迪亚·阿布都波拉提,女,****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伊宁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谷保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伊宁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木克提·木合甫尔、夏迪亚·阿布都波拉提因与被申请人谷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兵04民终4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木克提·木合甫尔、夏迪亚·阿布都波拉提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审理程序违法,再审申请人一、二审庭审中均向法院申请调取转款记录凭证,但一、二审法院均未予以调取。转款凭证是本案审理的关键,是查清案件事实的关键。因再审申请人当时的银行卡已经注销,银行不给再审申请人调取,只能申请法院调取。根据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应予以调取,但未予以调取。再审申请人在面临败诉的前提下,在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二、新的证据足以推翻生效裁判。再审申请人经过几年的时间向银行有关部门申请,取得了还款银行的记录,证实再审申请人已经偿还了161000元,该份证据足以推翻原调解书。现提起再审申请,望予以依法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现再审申请人木克提·木合甫尔、夏迪亚·阿布都波拉提以一、二审程序违法及有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对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再审,但未提交证据证实生效调解书存在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情形,故其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木克提·木合甫尔、夏迪亚·阿布都波拉提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战斌 审判员  刘庆平 审判员  冯林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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