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商通大道1号院2号楼三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钟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代华。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