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任广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 被申请人:潍坊梓业鲜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稻田224省道与027县道交叉路口南1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蒋维振,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任广月与被申请人潍坊梓业鲜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任广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潍坊梓业鲜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案外人刘逸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寿光市洛城街道浮桥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97××××××××)应收的货款(已经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和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7民终*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查封人民币132万元。本院作出(2021)辽0681民初56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保全,并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潍坊梓业鲜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案外人刘逸飞应收的货款(已经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3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和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7民终380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查封人民币132万元,查封期至2022年8月31日24时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邵国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邓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