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晨梦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453D9E2C。 法定代表人:刘玲。 被告:周林辉,男,汉族,住新乡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晨梦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林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晨梦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河南晨梦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晨梦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天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妍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