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案外人):苏**,男,19**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申请执行人:上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
被执行人:杨*,男,19**年**月**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
被执行人:林**,男,19**年**月*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
被执行人:陈**,男,19**年**月**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
被执行人:蒙**,男,19**年**月**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蒙**、王**、林**、杨*财产刑一案中,案外人苏**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2020)桂0621执异23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本院审查发现异议审查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遂作出(2020)桂0621民特监1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0)桂0621执异23号执行裁定,重新审查异议。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苏致永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异议人苏致永撤回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