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兰州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临夏宏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某,现住兰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兰州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兰州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兰州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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