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迪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田,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迪辉因与被上诉人黄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10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王迪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2、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30日,王迪辉通过他人介绍黄灿(协议化名林铁光)帮其找杜海明(化名),以支付500元为偿。王迪辉当时无法支付500元现金,与黄灿约定,将王迪辉的摩托车和拖拉机抵押给黄灿。王迪辉将拖拉机和摩托车交付给黄灿后,但黄灿未按照协议约定找到杜海明,王迪辉要求黄灿将摩托车和拖拉机返还,但黄灿拒不返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时原告王迪辉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亦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108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向兴礼 审判员 贺振中 审判员 肖伟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骆盛 书记员赵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