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中山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文靖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剑萍,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月然,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麦松焕,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执行人:佛山市金怡采铁艺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深村田心村南大街10号5铺。

法定代表人:麦松焕。

审理经过

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麦松焕、佛山市金怡采铁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鹤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84民初1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麦松焕应向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从2015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所确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佛山市金怡采铁艺有限公司对上述所确定的借款本金、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麦松焕、陈金香用于抵押的位于鹤山市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因麦松焕、佛山市金怡采铁艺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拍卖成交麦松焕、陈金香用于抵押的位于鹤山市的房产,得款人民币121599.58元,扣除执行费1875元、司法拍卖辅助费2000元后余款117724.58元已转付申请执行人。又,麦松焕名下粤Y×××××号车辆系2004年小型汽车,无处置价值,本院不予处置。

三、通过现场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784执恢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麦松焕、佛山市金怡采铁艺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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