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阳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欢,男,捕前住广东省阳东县,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8日被阳东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阳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欢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莫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末,被告人林欢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利用钾肥、硫磺和木炭等原料制造庙宇祭祀等场合使用的黑火药。2014年10月28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林欢位于阳东县红丰镇塘围村委会陆屋村的鱼塘屋内缴获钾肥2.30斤、木炭3.10斤、硫磺26.20斤。被告人林欢随后主动交代其位于阳东县红丰镇的住宅内藏有利用上述原料制造的黑火药,并带领公安民警前往其住宅藏有黑火药的楼梯间。公安机关于当日在被告人林欢的住宅内缴获23.65斤可疑黑色粉末,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林欢。经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缴获的可疑黑色粉末检出黑火药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被告人林欢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欢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爆炸物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黑火药11825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阳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欢非法制造爆炸物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欢主动带领公安民警到其存放黑火药的地点查缴黑火药,并如实供述自己制造爆炸物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欢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

二、查扣的黑火药及钾肥等原料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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