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余良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陆文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审理经过
余良强申请执行陆文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03民初8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陆文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曾以(2021)渝0103执664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陆文旺所持有的东阳市***有限公司100%股权(出资额500万元)进行冻结,因暂未能查找到目标公司实际经营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目标公司实际经营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实际扣划金额为346.85元,本次执行费收取50元,实际支付申请执行人296.85元。因该案未能完全履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因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大庆
审 判 员 陈浴霖
审 判 员 汝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