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对原告张俊川、冯素娥诉被告肃宁县兴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商公司”)、河北中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夏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冀0926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冀0926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八页最后一行至第九页第一行“案件受理费587元减半收取计293.5元,由被告肃宁县兴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87元减半收取计293.5元,由被告肃宁县兴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