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石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
被申请人:肃宁县鹏宇裘革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俊章,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700774322Q。
地址:肃宁县。
被申请人:薛国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被申请人:许耀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石皓与被告肃宁县鹏宇裘革制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石皓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肃宁县鹏宇裘革制品有限公司、薛国仙、许耀斌在价值202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并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肃宁县鹏宇裘革制品有限公司、薛国仙、许耀斌名下的存款2020000元或等额土地、房产、车辆、股金债权、应收租金,存款、股金债权、应收租金冻结期限为一年,土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起止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石皓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