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明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城东区。 法定代表人:宋勤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玲,该公司员工。 被告:白杨(身份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青海明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青海明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明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明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海明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雪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卢丹洁 书记员 韩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