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张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21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严永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玉蓉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