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某,住山西省永济市。
被告:王某,住山西省永济市。
审理经过 原告常某与被告王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常某于2021年7月12日以双方纠纷由蒲州镇司法所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常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