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男,汉族,住天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系王某1父亲),住天水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天水市。
负责人:胡某,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1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缴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某1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王某1撤诉。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