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成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西宁市城西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小丽、韩进国,城西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前山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04582635M。

法定代表人:王康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人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指派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海燕,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6619228116。

负责人:贾生科,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宁九欣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城北区宁大路293号48号楼2单元203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7105273683。

法定代表人:陈园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伟、史博成,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杜晓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原告李成林与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西宁九欣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晓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李成林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向万利建设有限公司申报债权,双方对案涉工程量及已付工程款需核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现原告李成林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成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44元,减半收取计1667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成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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