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玉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南方,孟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军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告:马璞睿,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系被告马璞睿父亲。
审理经过
原告王玉霞诉被告王军伟、马璞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南方、被告王军伟、被告马璞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玉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49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4日11时许,被告王军伟驾驶被告马璞睿的豫C×××××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东向西在孟州市河阳办上作村口行驶的王海洋驾驶的豫H×××××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孟州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军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到孟州复兴医院就诊,支出医疗费494元。之后原告因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未达成协议,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王军伟辩称,事故发生是事实,但对交警队认定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有异议,要求查看王海洋车辆的记录仪。
被告马璞睿辩称,被告马璞睿是肇事车辆车主,事故发生时车辆交强险已经过期;交通事故中被告马璞睿的车辆比原告王海洋的车辆损坏严重。
争议焦点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王军伟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2、二被告应否对原告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原告举证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王玉霞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2、医疗费票据3张,证明原告支出医疗费494元;3、被告王军伟的驾驶证、被告马璞睿行驶证复印件各1张,证明被告王军伟的驾驶资格及被告马璞睿系肇事车辆车主。
被告王军伟对原告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上面的签名是自己签的,事故发生后自己有点懵,处理交通事故的警官叫签字就签了;对证据2、3无异议。
被告马璞睿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同被告王军伟。
本院查明
本院对原告证据审查后认为,二被告对原告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证据1真实性予以认定;二被告对原告证据2、3无异议,本院对原告证据2、3予以采信。
被告王军伟、马璞睿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为:2021年1月14日11时0分许,被告王军伟驾驶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获轵线孟州市河阳办上作村口时,与由东向西在道路北侧机动车道内行驶的王海洋驾驶的豫H×××××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王海洋、豫H×××××号小型轿车乘坐人原告王玉霞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王军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海洋、王玉霞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王玉霞到孟州复兴医院就诊,支出医疗费494元。被告王军伟驾驶的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被告马璞睿,事故发生时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事故经孟州市交警部门处理,认定王军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玉霞无责任。被告王军伟虽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提出异议,但该事故认定书的签名系被告王军伟所签,被告王军伟在指定期间内未提出复核申请,应视为其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且被告王军伟未提交证据推翻该事故认定,故本院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认定被告王军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马璞睿作为豫C×××××号车辆车主,未为其车辆投保交强险,应对原告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承担30%赔偿责任;被告王军伟作为侵权人,应对原告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玉霞的医疗费494元,应由被告王军伟承担345.8元(494元×70%),被告马璞睿承担148.2元(494元×3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军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玉霞医疗费345.8元;
被告马璞睿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玉霞医疗费148.2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王军伟负担18元,被告马璞睿负担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