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杭州宏磬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新区8号大街1号中策园6号标准厂房3层308室,组织机构代码328235321。
法定代表人:叶文斌。
被执行人:林某,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
被执行人:陈某,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杭州宏磬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某、陈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浙0191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100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诉讼费792元,执行费97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2021年1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2021年1月11日、2021年4月8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3、2021年1月20日,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某名下银行账户一个;
4、2021年4月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5、2021年3月1日,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至被执行人户籍地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21年4月16日,本院就本案依法约谈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2021年4月20日,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7100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诉讼费792元,执行费977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浙0191执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清华
审判员 施国华
审判员 吴文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伟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