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夏晨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张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夏晨旺与被执行人张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4民初13202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夏晨旺已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张帅赔偿人民币共计41776元。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张帅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股权及其他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夏晨旺申请执行的41776元赔偿款已执行3300元,尚有3847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 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张帅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已将张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张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京0114执29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有昌 审 判 员 李洪生 审 判 员 王 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杜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