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610442943,住所地海州区郁洲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才。
被执行人:叶敬富,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敬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以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