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力,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铭锦影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懿行路603弄1号3层。 法定代表人:刘凯,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铭锦影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164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铭锦影视有限公司给付案款39.92213万元及案件受理费。本院已经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上海铭锦影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传票。在执行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上海铭锦影视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本案已冻结、无车辆、无房产、无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铭锦影视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北方华录文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认可查询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164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崔 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