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501号紫宸澜山小区20栋1楼101-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70739615XF。
法定代表人:黄志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湖南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庄,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湖南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告:刘红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红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以与被告刘红军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刘红军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